文: 發布時間:2020-01-16 瀏覽次數:24090
1月13日成都市住建局發布消息稱,該局印發《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先行先試、逐步推廣”的思路,推廣“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
一、什么是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簡稱為“缺陷保險”,是指由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維修及賠償義務的保險。
二、“缺陷保險”在哪些住宅試行?
根據《辦法》,試點期間,缺陷保險在國有企業投資的商品住宅試行,鼓勵其他投資性質的住宅工程實施缺陷保險,對實施缺陷保險的商品住宅將給予信用評價、建設過程和交易環節差異化管理等鼓勵政策。
三、房子哪些質量缺陷算是保險承保的“工程質量缺陷”
《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缺陷保險的承保范圍分為四個方面:
一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及外墻裝飾工程缺陷。具體包括: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陽臺、雨蓬、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外墻裝飾面(含保溫)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缺陷。
二是防水工程缺陷。具體包括: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三是裝修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缺陷。具體包括:裝修工程開裂、脫落;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破損或失效。
四是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缺陷。包括供熱和供冷系統破損或失效。
根據《辦法》,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及外墻裝飾工程缺陷保險期限為10年;防水工程缺陷保險期限為5年;裝修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缺陷保險期限為2年。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缺陷的保險期限為2個采暖和供冷期,保險期限從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后開始起算,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法人滅失時,保險期限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此外,《辦法》提出,以上均為最低保險期限,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情況與保險公司協商延長期限。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兩年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責任單位維修及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之內,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保留對應承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單位追償的權利;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之外或保險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間,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不過,因業主責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所稱的業主是指房屋的權屬所有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根據《辦法》,業主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后交房且業主在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后,按規定進行核定,根據核定結果進行維修或理賠。
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同時完成現場查勘。
保險公司與業主之間對于工程質量缺陷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爭議,可通過共同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論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公司承擔檢測費用并在七日內予以書面確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檢測費用由業主承擔。對于財產損失有爭議的,按照法律法規或雙方合同約定處理。
缺陷保險維修及賠償費用累計不應超過投??偙n~,單戶業主維修及賠償金額不應超過單戶業主(按單戶建筑面積折算)所占保額。缺陷保險的免賠額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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